关于城乡参保居民2017至2020年度门诊统筹账户余额继续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6/5 15:46:19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
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廊政办[2016]77号)规定,我市为2017至2020年度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建立门诊统筹账户资金,按每人每年40元额度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从2021年起我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原参保居民门诊统筹账户不再划入资金。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保障参保居民合法权益,原参保居民门诊统筹账户资金余额,2024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使用范围按原规定执行。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