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使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31 10:03:19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事业单位: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文件要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随着各地区加快推进村级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医保服务逐渐延伸至村卫生室,基本实现城乡居民门诊就医小病不出村、就医直接报销的服务目标。为规范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经研究决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使用范围调整为:统筹区外一级及以下开通普通门诊统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区内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使用范围不变,为全市所有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