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7/21 10:20:05
尊敬的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做好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现将我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包括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外省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京津区域住院、门诊、门诊慢特病无需备案
参保人在已开通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京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无需办理备案手续,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
三、京津以外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渠道
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实行备案管理。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或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等多种渠道办理登记备案,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但原则上半年内不得再次变更就医地;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三、备案地区
参保人员申请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时,原则上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等,参保人员到海南、西藏等省级统筹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医的,可备案到就医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因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备案的,可先行住院,在出院结算前补办备案手续,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住院费用。
四、相关待遇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1.京津区域内及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住院结算,执行廊坊市域内就医待遇政策及标准。
2、临时就医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住院费用,先行自付10%后,再按廊坊市域内报销比例执行。
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回廊坊市域内住院就医并按规定备案的,先行自付10%后,再按廊坊市域内报销比例执行。
4、异地就医患者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药机构检查治疗或购药的,由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单》,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相关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范围。
5、参保人员主诉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异地就医外伤住院费用纳入直接结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