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3/30 8:00:00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参保职工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由600元降低到400元,退休人员由500元降低到300元;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由900元降低到600元,退休人员由800元降低到500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
二、提高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顺产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难产由2500元提高到4000元,剖宫产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500元。
三、降低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由700元降低为500元。在一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
四、提高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二级医疗机构由70%提高到75%,三级医疗机构由55%提高到6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变。
五、提高参保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参保居民累计负担的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大病保险基金报销比例为:0-10万元(不含),报销比例60%;10万元-20万元(不含),报销比例70%;2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80%。
六、提高参保居民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单胎顺产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多胎顺产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单胎剖宫产由2000元提高到2500元,多胎剖宫产由2500元提高到3000元。
本通知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有关费用计算以出院日期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30日